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股東質詢權制度更有助於股東大會名副其實地成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並切實發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應有作用。
我國股東質詢權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權利本位的價值趨向和品格。
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質詢權在行使方式、程序以及侵害後的救濟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應在斟酌各國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在未來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完善。
第三部分立足於上市公司股東質詢權行使的理論基礎,探討了該項權利的範圍
股東質詢權法理基礎的研究關係着公司法整個制度的構建。
實踐中,股東,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對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積極,甚至出現不少侵害股東質詢權的事件。
股東質詢權是現代公司股東知情權實現的重要手段之一,側重於股東積極主動地尋求公司信息。
股東質詢權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應以質詢權之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