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必須在2005年11月8日之前將批准書(或相當文書)交存於紐約以便全權參加第一屆締約方會議。
因此,對於要在整個會議期間作為正式締約國參加的一會員國而言,至關重要的是在2005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交存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