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對程序安定與既判力的維護,對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主體適格*應適度從嚴。
為糾正已生效的錯誤裁判,實現實體正義,需要設置審判監督程序,消滅原裁判的既判力,並重新確定新裁判;
如果説訴權論是關於訴訟出發點理論的話,那麼既判力可以説是關於訴訟終結點的理論。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古羅馬法,在近現代大陸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為基礎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而英美法系則形成了以禁止雙重危險為基礎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作者認同通説所持有的觀點,即被執行人變更的“理論淵源”為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第一章介紹了既判力的概念和歷史沿革,既判力理論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它是隨着人類歷史的變遷不斷髮展形成的。
本章主要論述既判力基準時界定的一般原則及其擴張範圍。
民事抗訴制度並不違背訴訟法理,與法院審判*、法院生效裁判的終局*與既判力、民事訴訟中的平衡問題等並不衝突。
如果被告不提出該反請求,根據既判力原則,即產生失權效果,原則上失去了日後另案起訴的權利。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相對應。
我國在對待此類訴訟承擔既判力問題時,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採納當事人恆定主義或是訴訟繼受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