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着實行功能監管而非機構監管:如果有機構在經營銀行做的業務,那麼就應當比照銀行監管它。
在這方面,我們還需要進行更多的探索,改革可以逐步推進,或許可以先實施由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轉變、成立常設*的協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