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發現,隨着基金運作時間的增加以及基金業績表現不斷提升,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往往發生比較大的變化,出現機構比重上升,個人比重下降的現象。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監會備案。
第二條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
該章的出發點是考慮一種模型設置能夠對基金管理人形成強有力的制衡,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條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