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的角度審視,想象競合犯的本質是實質的一罪。
行為人徒步或者駕駛機動車,乘人不備時,突然猛力奪取他人所挎肩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或者數罪併罰。
對*券犯罪中的連續犯、連犯、象競合犯、收犯等不典型一罪的複雜情況,需要進行深入探討。
正確界定想象競合犯,不僅可以加深對犯罪競合論的理解,還可以對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論有更深刻的認識。
想象競合犯的本質是實質的一罪。
所以牽連犯理論應予以廢棄,原先適用牽連犯處理的犯罪情形分別按想象競合犯和數罪併罰處理.
想象競合犯是非數罪形態之一,雖然我國現行刑法中並沒有想象競合犯的明文規定,但理論上普遍承認這種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是罪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形態。
犯罪競合論是刑法學理論與實務上的一個難題,而想象競合犯因其自身的獨特結構所引起的爭議更大。
此罪與彼罪涉及到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牽連犯的罪數形態。
*謀犯是一種法規競合犯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