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訴訟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移,增強庭審對抗*的情況下,宜採用配套的刑事訴訟庭前*據開示制度。
但我國的學者對法官釋明權制度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間的緊密關係卻缺乏充分的認識,生怕一強調法官的職權就又回到了舊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去
在傾向職權主義模式的行政訴訟領域,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官釋明權已經存在,法律規範也在其解釋功能的縫隙中透露着釋明權的生存空間。
但我國的學者對法官釋明權制度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間的緊密關係卻缺乏充分的認識,生怕一強調法官的職權就又回到了舊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去。
我國刑事訴訟具有構造特徵不夠彰顯、職權主義**濃厚的特點,因此,修改刑事訴訟法應當優先確立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和審判中立三個目標。
由於我國公民權利觀念淡薄與民事訴訟的職權主義模式,我國尚不具備建立*據契約制度的條件。
三是對職權主義、協同主義同闡明權制度的關係作了本質*分析。
在傾向職權主義模式的行政訴訟領域,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官釋明權已經存在,法律規範也在其解釋功能的縫隙中透露着釋明權的生存空間
隨着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民事訴訟中的職權主義的司法理念已遠遠與現行時勢不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