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
2、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別人籤合同以騙取他人財物的,其行為既觸犯了合同詐騙罪,又觸犯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冒充行為是手段行為,簽約行為是一種中間階段的目的行為,二者具有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