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觀點,如果不算完全正確,至少也受到若干年前對未成年犯罪所做的研究贊同。
現行刑罰體系中無期徒刑、罰金、剝奪*權利的刑種和累犯制度適用於未成年犯罪人不合理,應予革除。
而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護隱私和深入交流,回訪則在佈置温馨的未成年人專門會話室進行。
在刑罰體系中,主刑中的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沒收財產、剝奪*權利均不應適用於未成年人,附加刑中的罰金刑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適用應做嚴格的限制。
而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護隱私和深入交流,回訪則在佈置温馨的未成年人專門會話室進行。
所以等到年齡足夠大,犯罪事實足夠嚴重被關進去的時候,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員身上所攜帶着的是多種因素的累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