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第二十一條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並在增值税專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
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者.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因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