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主義作為西方法哲學史上與自然法學派相對立的思想流派,始終飽受誤解和質疑。
現代新自然法學派與實*法學派之爭又將這一問題再次突顯。
當然,我們的論*與古典自然法學派是不一樣的,但結論是一致的。
但直到歷史哲學找到一系列系統的方法將“另外的世界”納入人的存在視野、生活世界與社會秩序之前,用這種方式探索人的生活可能*,與人所在的現實世界並沒有直接的關係。無論將“另外的世界”設置在遙遠的過去、未知的未來、彼岸甚至天上,它都是名副其實的“烏托邦”,在人的生活中並沒有它的位置。“另外的世界”,並不是建立我們這個世界的生活方式的直接出發點或者基礎,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它被用來説明,我們為什麼並沒有那樣生活。無論其中的生活多麼理想,或者不幸,它都被某種自然或者神意的力量決定*地分隔在另外一個我們無法到達的世界。在這個意義上,現在自然法學派最初建構的“自然狀態”,恰恰不是“另外的世界”。
在這裏,我們以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權利學説為基線,簡要解析洛克、盧梭、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權利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