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會實行個人本位主義,*傳統社會則奉行家族本位主義,這是中西社會在立國基礎上的重大差別。
“五四”前後周作人人道主義思想的基本內涵為:個人本位的人道主義。
惟現代民法從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公權力於民事主體行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時亦得直接介入。
隨着立法由個人本位主義向社會本位主義的轉變,公共利益的保護也被提到了議事日程。
在西方個人本位的社會文化土壤中產生的西方師道理念和師德規範也必然具有其獨特**。
進而,將自然狀態中的自由推論到*社會,從而確立個人本位的自由觀。
在本位上堅持以權利本位、個人本位為基礎,但也應注意社會*問題;
在*,存在着一個令人詫異的教育學誤解:盧梭一直被認為是典型的個人本位論者。
教育的社會本位觀所內藴的教育國家本位觀和個人本位觀在現代教育法的價值體系中具有內在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