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財富,一旦轉歸各個家庭私有並且迅速增加起來,就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
血緣雜婚變為族外對偶婚,從而提高了人口的生育質量,提高了人口的體能,推動了社會進步。
*古代婚姻制度曾經歷了原始羣婚、血緣羣婚、亞血緣羣婚、對偶婚等形態。
對偶婚給家庭添加了一個新的因素。
*古代婚姻制度經歷了雜婚制、羣婚制、對偶婚制、父權制一夫多妻制的歷史變遷。
春秋時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現於庶人婚姻,是基於消解原始對偶婚影響、鞏固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特定背景,有其進步意義。
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在對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間,*入了男子對女奴隸的統治和多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