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農地使用制度的穩定需要賦予農地權利人物權*質的權利,永佃權無疑是一種較優的思路。
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在羅馬法中,有兩種特殊的土地租賃權演化為物權:永佃權與地上權。
第108條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清代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權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
永佃權是傳統民法上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其在東西方的演進軌跡表明,它已趨向湮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