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一百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