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第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起徵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三條滯報金應當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於當次申報時繳清。
第十條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當向收貨人出具滯報金繳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