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
学理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勾勒的理想景致、以记述的话语工具,以及分析的理论进路,无不带有西制东渐的印迹。
这种登记属于乱开天窗,无法提供统一的不动产物权法律根据。
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