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大调解则符合多数人“息讼”、“和为贵”、“讼则凶”的心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大调解机制是法律与民情的对接。
大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发挥了巨大作用,要根据时代需要不断努力完善这一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最早是由实务部门提出,起源于南通的大调解机制。
第一章:大调解机制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