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通过与审判监督程序概念的比较,界定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诸多缺陷。
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产生影响。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最后,笔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司法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由此导致三重并列的再审启动机制。
其次通过对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申请再审、再审之诉等若干概念含义的界定,澄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模糊认识。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