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第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