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就形成了以成文法爲主要的法的淵源的傳統,一切社會關係都需要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律檔案加以調整。
規範*法律檔案是智力活動的成果,具有獨創*,屬於作品範疇,所以援引時使用書名號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