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成立條件不能混同於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侵害行爲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徵。
遂後補救行爲應具備回溯*、時效*、主動*和多樣*幾個條件,補救行爲與犯罪中止具有相似*。
有效*是認定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剛*標準。
在未完成形態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較爲常見,也容易引起理論和實踐上爭議與分歧。
筆者首先透過綜合比較研究,得出構成犯罪中止的三個條件,即時間*,自動*,和有效*.
在第二章中,文章對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強調行爲人主觀方面的轉變,爲犯罪行爲人棄惡從善、懸崖勒馬“駕設後退的黃金橋”,是犯罪中止制度設立的初衷。
完成形態即爲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
可以說,犯罪中止是現代文明的理念和現代刑法革新的產物,也是刑法理論發展的成果之一。
建議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問題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擅斷。
相對於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構成的未完成形態。
本文從三個方面討論在何種條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爲成立犯罪中止。
作爲故意犯罪,牽連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種犯罪停止形態。
作爲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