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不僅是對梁麗爲此付出的被拘押多月代價的一種蔑視和嘲諷,而且還是在推廣一種與法律信仰相悖的“疑罪從有”思維。
這種“疑罪從有”的社會心理,往往讓司法面對存疑案件時,很難作出理直氣壯的無罪判決。
然而,法律規定要真正落實並不容易,迫於觀念上、體制機制上的原因,一段時間以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疑罪從有”、“疑罪從輕”是基於“有罪推定”產生的,這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
在“疑罪從無”成爲全社會司法共識的當下,能否誠實面對過去“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等產生的諸多申訴案件,正考驗着安徽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決心。
對這起引發公衆關注的“集體吃回扣”事件,應“疑罪從有”,而不是聽任院方“自辯”和“自查”。
這也造成了諸多慘痛的教訓,使不少無辜者蒙冤受屈,佘祥林、呼格吉勒圖等冤案,無一不是疑罪從有或是疑罪從輕所造成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