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又不同於承攬、代理、居間及行紀合同,是一種*的混合合同,這也正是旅遊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明顯區別之所在。
行紀合同制度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特有的一項法律制度,產生於歐洲中世紀,完善於18世紀末英國大*時期。
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