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一個問題是,四大事務所的*成員公司實際上沒有對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進行審計,所以它們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上簽字。
2、赴美上市的*公司多半屬於海外私營發行人,四大事務所中有三家通過大陸成員公司在前者的審計報告上籤署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