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