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第十四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