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了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通過與審判監督程式概念的比較,界定民事再審程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審程式的功能。
我國的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雖然發揮了重要的糾錯功能,但在制度設計上呈現出諸多缺陷。
民事檢察權可以啟動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對判決的終局*產生影響。
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對刑事再審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最後,筆者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幾個主要問題的重構提出了自己的粗淺看法。
我國刑事訴訟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方式包括決定再審、提審、指令再審以及抗訴四種方式。
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式是以司法監督權作為權力基礎,由此導致三重並列的再審啟動機制。
其次通過對再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申訴、申請再審、再審之訴等若干概念含義的界定,澄清對民事再審程式的一些模糊認識。
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既有密切的聯絡,又有明顯的區別。
第二編審判程式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