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現行的土地用益物權體系是一種二元結構,土地用益物權被分為國有土地用益物權與集體土地用益物權。
3、但是,它對後世民法關於用益物權的立法,在觀念和技術上產生的巨大影響卻是深遠的,值得我國在設計相應土地用益物權制度時加以借鑑。
2、試圖在我國集體土地上設計一個,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石、集體土地用益物權為重心的集體土地物權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