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地塊經稽核同意並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後,土地儲備機構方可按規定實施儲備。
1、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3、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以及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審計。
5、第三,相關政策法律的支援,尤其是對土地儲備機構土地統一收購權的法律支援。
4、第十七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定期將機構的基本情況、變更情況等向市房地資源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