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決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總額應主要用於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引導基金可參股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但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條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
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和《*券法》的相繼修改,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大大完善了我國風險投資的公司法環境。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審批權下放,容許繞過外匯管制。
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
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根據指南,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在此基礎上,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會計制度改革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引導基金可跟隨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創業企業,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
第七條引導基金投資運作可採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跟進投資等方式。
其餘出資應自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