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斷完善。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得到保障。
第二部分論述了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爲指導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劃體制的建立。
自治條例作爲我國民族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定和實施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體化、法制化的實現。
今後,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這一制度在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
在我國,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能保障民族平等權利。
第二部分總結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歷程和實踐經驗。
新*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對列寧的“民族自決權”思想的揚棄。
反對民族*和歧視,發展民族平等、互助、團結關係,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鄉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種補充。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須全面貫徹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爲*各族*實現當家作主,真正成爲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提供了制度*保障。
內蒙古在區城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民族區城自治法》。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國家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這十個問題既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又是我區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闡述瞭如何結合西部大開發貫徹實施自治法,充分發揮自治怯在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上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