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着力改革實施村民自治法律環境問題,對推進我國農村村民自治有着實質*的影響。
自從1982憲法規定了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之後,村務公開在我國農村一些地方逐漸自發產生。
農村治理模式的癥結是兩委關係界限不清,而基層治理的關鍵在於村民自治。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係問題是村民自治中最突出、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本文認爲,推動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與完善,首先必須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規範化;
本文以安徽省廬*縣一個普通的村莊y村爲案例,進而來分析當前村民自治背景下農民的*參與問題。
要做到這一點,則應在發展生產力、實行村民自治以及對農民進行相關教育方面多下工夫。
文章提出了村民自治的三層結構,即組織結構、制度結構和法律結構,這是本文的創新之處。
由於弄懷屯僅8戶居民,外出務工人口多,屯內羣衆按照村民自治原則,通過以資代勞的方式僱請工程隊負責實施。
現有的村民委員會並不能完全代表村民自治。
要克服具體處境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功能,就必須對村委會選舉、村民決策、村規民約、財務管理以及村務公開等制度進行創新。
在村民自治過程中,處理基層黨的領導權與村民自治權關係中存在不少法律故障。
1980年代初國家建構的村民自治理想制度爲個私業主參與和主政村莊治理提供了制度平臺,而個私業主的參與和主政對村民自治形成了深刻的影響。
這不僅和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有關係,而且和村民自治制度建構過程*家與農村社會互動資源、權力和互動邏輯有關係。
村民自治作爲我國農村*建設的初始的、非國家形態的制度形式,必然會推動農村的公民文化發展。
經過實地調研及訪談宗族勢力比較突出的重慶市c縣g鎮的部分鎮、村幹部及村民,發現宗族勢力已經成爲影響制約村民自治進程的一大消極因素。
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需要放在城鎮化、土地開發、項目下鄉、社會分層及村民自治等諸多研究領域中整體地理解。
個案地區村民自治與理論設計中的村民自治存在四大差距。
但是,在貧困農村無人願意擔任村幹部,村民自治成爲空架子。
現有村民自治的研究多注重於宏觀方面,較爲忽視對村莊內部情況的深度挖掘,忽視村莊社會資本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鄉政村治”模式在實踐中異化村民自治的*質,形成了鄉村關係中的諸多複雜矛盾,並向兩個極端方向發展:即“附屬行政化”和“過度自治化”。
村民自治組織在其誕生之日起就已經深刻地打上了早幾年瓦解掉的*公社“政社合一”的烙印。
遏制宗族勢力的發展,給村民自治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已成當務之急。
村民自治是國家法律確定的村一級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權威賦予廣大村民自治權。
目前我們在68萬個村一級實行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
最後將地方*法規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
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結構*互動說”爲村民自治改革的未來發展提供了方向。
由於弄懷屯戶數較少,外出務工人口較多,屯內羣衆按照村民自治原則,通過以資代勞的方式僱請工程隊負責實施。
因此,村民選舉與村民自治的發展尚需有長期的努力。
發展良好的村民自治的關鍵之一是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安排。
這種狀況,嚴重製約着鄉鎮行政職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村民自治,即由村民直接參與決定同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村級公共事務。
兩委關係作爲村民自治實踐中的熱點問題,正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
作爲村民自治組織,農村的村務監督主要由村民自下而上來進行。
村民自治,一方面需要良好的制度環境,另一方面還需要村民本身的文明素質。
村民自治的價值是多維度的。
藉助資源依賴理論,本文以南國省清水市南村的歷史爲例,引入合法*視角,對村民自治的主體村委會的境況進行了分析。
隨着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公社的撤消,村民自治在*開始產生和發展。
通過對貴州省長順縣凱佐鄉的案例調查,分析了婦女參與村民自治的現狀和原因,同時提出了政策建議。
在村民自治條件下,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是農業和農村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農村*社會建設要把完善村民自治作爲一項戰略舉措抓實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