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檢察機關偵查權的界定及其模式。
由於偵查權的特殊*和犯罪情況的新變化,主動型偵查有存在的必要。
第一章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與制約機制的概述。
如,對偵查行為、偵查權和偵查監督權進行了説明。
檢察權的本源是公訴權,偵查權是公訴權的必然發展。
偵查權*於公訴權,但是受公訴權領導,對立於辯護權,並接受司法權的制約。
我國這種以內部監督為主的偵查權控制模式,客觀上存在着權力濫用的可能。
檢察權包括逮捕權、公訴權、偵查權和訴訟監督權。
我國以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為主體的偵查權制約體系積弊重重,改革勢在必行。
刑事初查程序本質上是國家權力機關運用偵查權力調查案件的一套立案前程序,它是在實踐中孕育產生的。
因此,無論是公安機關偵辦案件還是檢察機關的自行偵查,偵查權控制都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命題。
其次,本文建議要從外部監督制約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行使。
一百縱觀近年學界的議論熱點,主要集中在我國偵查主體的設置以及偵查權的配置兩大議題上。
偵查監督相關實*研究反映,偵查監督權並沒有充分控制偵查權。
第三章研究我國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監督與制約機制的立法現狀,着重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
偵查管轄劃分的不合理導致職務犯罪偵查權出現了功能弱化現象。
法律必須賦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程序**來抵禦偵查權的侵犯,從而達到權力與權利的*。
偵查訊問全程錄音錄像作為限制偵查權濫用的一種手段,目前廣泛應用於偵查機關的訊問和詢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