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偵查行為進行經濟分析主要是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如何實現使偵查成本投入最佳的最小量,而同時使偵查收益處於最佳的最大量。
因此,應借鑑國外的先進做法,將採用強制偵查行為的決定權賦予中立的、公正無私的法官所享有。
如,對偵查行為、偵查權和偵查監督權進行了説明。
應用刑事沉默權對刑事偵查行為雖然具有一些消極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是有利於提升刑事偵查行為,推動刑事偵查工作的。
強制偵查行為是指偵控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
刑事沉默權與刑事偵查行為同屬刑事偵查工作的兩個方面。
我國不宜直接確認調查取*權,確立*據保全申請權、特定偵查行為律師在場權、偵查階段律師閲卷權的做法更為適宜。
其中,通過司法機關簽發令狀的方式規範偵查行為以及排除非法收集*據的觀點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
除了監督偵查機關依法行使逮捕權以外,需要加強對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扣押、凍結等偵查行為的監督;
刑事搜查是偵查機關為查獲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據所實施的一項重要偵查行為。
偵查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所實施的監督。
搜查是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實施的具有強制*的偵查行為之一,是偵查機關獲得*據的重要途徑。
然而,筆者注意到一個較為關鍵的問題:幾乎所有的研究都把偵查行為預設為具有強制*,實際上並不盡然。
偵查行為是國家追訴犯罪的必需手段,但這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的實施又可能對公民的權利構成威脅或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