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第九條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在廢棄時發生的拆卸、搬移、場地清理等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作為清理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的説明。
因隨着時間推移所進行的折現還原而導致的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的增加金額,確認為利息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餘額和本期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