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的存在,是現代經濟生活中對擔保物權制度的必然要求。
由於擔保物權具有形成權的不需要相對人的行為配合的特徵,因此,擔保物權適用除斥期間制度具有可行*。
受託機構得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
對擔保物權的侵害以對擔保物的侵害為中心,主要表現為侵奪擔保物的佔有、妨害擔保物以及毀損擔保物三種情形。
擔保物權在擔保債權實現、保障金融安全、促進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方*有重要的作用。
無容置疑,經濟進步促進了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經濟社會發展是擔保物權制度不斷演變、發展、成長的內在動力。
法定期限內未主張擔保物權被判消滅。
擔保物權人對天然孳息只是收取佔有,而非取得所有權。
由於一般債權的相對*、無體*等特點,引發了對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與擔保物權安全價值衝突的質疑。
未向持有人頒發的已登記抵押權、“質權”或擔保物權的所有擁有人;
擔保物佔有被侵奪時,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人得請求佔有之回覆。
本文研究的角度是兩岸擔保物權的功能與價值取向。
就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和擔保物權的承認而言,登記國的法律具有決定作用。
質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擔保物權,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擔保物權的位次*是解決同一標的物上並存數個同類擔保物權的情況下何者優先受償的問題。
動產抵押作為一種新興的擔保方式,在擔保物權中獨佔鰲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