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投標的必須公開招標,嚴禁領導幹部打招呼、批條子,規避招標或暗定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