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巡回法庭不再按*內設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庭室。
1、設刑者不厭輕,為德者不厭重。
3、你不能私設刑堂,你要告訴*察誰是兇手,由他們去懲辦。
5、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級*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4、基層*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1983年9月2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