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其他侵權案件中,一個有限度的懲罰*賠償金與補償*賠償金的比率也是必要的。
在國家賠償領域,就賠償標準而言,當前世界各國主要存有三種模式:懲罰*賠償、補償*賠償和撫慰*賠償。
普遍認為過低的補償*賠償金有利於陪審團和法官作出決斷。
的確侵權制度需要一些改革,因為通常許多案子的補償*賠償金都很低,而懲罰*賠償金有時卻過高。
補償*賠償旨在補償受害人因為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失職行為所受到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