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國在沿海運輸船舶油污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上卻缺乏完備的法律規範。
第四章對曾經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實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兩個*民間協定進行了參照論述。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項比較獨特的法律制度。
建立一套有效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是提高*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和減輕污染損害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