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構成的未完成形態。
*內地刑法與*刑法均對犯罪預備或預備行為作了決定,但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後者的規定更為可取。
我承認,我有罪,但也只是犯罪預備,好幾次我想衝上去,但都未遂,現在我想好了,我得實施,我得完成,終於機會來了,我邁出了第一步,給你發了短信,你就答應了吧,別讓我戀愛未遂。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聚眾哄搶罪以結果定罪,所以在犯罪過程中不存在犯罪預備、中止形態。
“着手”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其本身不僅是實行行為的起點,而且還是區分犯罪預備與未遂的重要標誌。
完成形態即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
在我國,刑法以總則條文明確規定對於犯罪預備予以處罰。
着手實行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關節點。
處罰犯罪預備是因為預備行為具有危險*,如果不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擋,這種預備行為將可能會發展成實行行為。
犯罪預備是準備實行犯罪而被迫終止在着手實行前的一種未完成罪。
在有預謀、策劃的情況下,聚眾行為是聚眾鬥毆罪的犯罪預備行為;
犯罪預備形態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之一,其基本特徵理論上幾無爭議,但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謀犯的區別理論上仍然有不同的認識。
作為故意犯罪,牽連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種犯罪停止形態。
作為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