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縣公署的承審員,簡直沒有事做.
仲裁員實際上也是一種承審員,但審理案件應由三人合議,且其職權較一般承審員為大,在處理疆界的劃分,遺產的分配等,有根據實際情況,斟酌權衡之權。
湖南的司法制度,還是知事兼理司法,承審員助知事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