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戒具.
今天上午,被告林森浩身着一件黑*夾克入庭,入庭的時候,手上還戴着戒具。
進行停*、空腹等因素,因此上午6時10分在北監人員戒護下,離開台北監獄,6時30分抵達桃園醫院,並從醫療大樓進入,同時採比照“扁奔喪規格”不戴戒具。
24日,沒有穿囚服、沒有戴戒具、沒有坐囚籠的被告人謝某水,一身便裝出現在了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庭審現場。
例如不虞逃亡、自殺的被告,就無施以手銬戒具的必要。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時,法官會先請法*去除被告人的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