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個教訓就是,捆綁住房貸款並打包出售它們,那些貸款風險造成財務黑洞,而沒有任何人可以對此負責。
同樣的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最初是建來為小的私有公司共同承擔銀行貸款風險的,而最終也將它們的自己的資金外借。
我國必須建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級和貸款風險分類體系,同時改革銀行的信貸管理流程。
這是將銀行貸款風險尺度過分單純化,銀行持有超出自身預算的資本也被認為是必要條件。
在我們的示例場景中,假設組織決定修改根據貸款額度確定貸款風險和貸款提供的條件。
相對來説,對房產開放商的貸款風險要高很多,一旦開發商破產,銀行利潤也會受損失。
抵押品的受到質疑,國家控制的金融體系並不獎勵信貸員就非國有控股企業貸款風險進行預期。
在完成這些步驟之後,內部業務規則推理引擎將計算貸款風險。
然而,這種做法的缺點是把央行轉變為一家商業銀行,從而將納税人置於貸款風險之下。
fdic擔心cit的貸款風險較高,壞帳不斷增加,且發放新貸款的能力有限.
支行要獲得貸款風險的惟一方法就是向該貸款查詢這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