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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簡單造句,違憲審查造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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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的實踐看,由於違憲審查機制不完善,通過違憲審查方式對社會保障權進行救濟在目前還難以達到。

憲法從真實常態的政法實踐上講,既然不是活的憲法,就不可能是從業者當事人通過*、調節、訴訟等化解糾紛的政法程序,尋求建構的規則和信條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則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必須否認法院對任何部門制定的法律的解釋權。”誰立法誰解釋”,司法解釋觸及解釋者的憲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的權力,這是理論上不能再貶損的解釋權。但是沒有違憲審查權不代表法院不能審查行政、立法的行為,只是法院不能宣佈、執行審查的結果。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難免發現法律的衝突,這時只能提請最高法院解釋、裁決。

主要缺陷是沒有違憲訴訟制度,沒有對立法的正式違憲審查程序,審查權分散,以及“內部溝通”式的事前審查。

違憲審查制度起源於普通法傳統,由於它的實質在於非*的法官對於*機關所制定法律的審查。

本文的創新在於提出了違憲審查的雙軌制.

在我國由什麼機關來承擔違憲審查的職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讓這個機關能擁有一種*的超然的地位,如何樹立這個機關的權威。

“孫志剛案件”再次引發各界對我國違憲審查的討論和關注。

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需要通過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實現。

司法權、行政複議權、權力機關監督權以及違憲審查權等具有不同的*質、各自的功能;

違憲審查造句

違憲案件的具體審查具有主觀*、附帶*、成熟*、事後*,是違憲審查制度司法化的主要表徵。

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着許多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