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將商業廣告的法律*質界定為要約邀請。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船期表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出的,它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託運單或訂艙單才是要約。
我們應該把要約和要約邀請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