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礦山企業是開採礦產資源的主體。
3、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