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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經聆訊後裁定,《基本法》第121條中“應課差餉租值”的含意,不僅限於該詞在《差餉條例》中的意義。
税基會主席鄭慕智更指需增收差餉,一反諮詢期時,指「*過分依賴徵收差餉」的立場。
九龍區估價事務科〔差餉物業估價署〕
不過,審裁處沒有裁定承建商基準是確定應課差餉租值的唯一基準。
因此,《基本法》第121條明文規定該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該條文應該理解為起碼引伸至作為計算地租的應課差餉租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