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團體舉辦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宗教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3、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2、1980年後,從宗教院校畢業的年輕職業宗教人員共有2000餘人,各宗教院校還向世界上12個國家和地區派出宗教留學生100餘人。